桃源县进一步完善加强硒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31 21:28:41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桃源富硒农产品网

  •         日前,桃源县富硒产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桃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硒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富硒产品基地认定、产品外包装和内在质量进一步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富硒产品基地的认定条件为生态环境优美,土壤结构良好(须有土壤检测证明,符合环境条件),周围 50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通知》要求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经过审查、备案,符合规定要求的才能使用,必须标示核心营养成分含量和能量。

            同时,对于生产富硒产品的原材料明确具体要求,即: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才能投入生产。产品必须经过经验合格才能出厂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理化指标和卫生要求,确保质量安全。凡重金属、污染物残留、农药残留量超标以及硒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标注为富硒产品。企业凡是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富硒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记录。生产经营记录须保持2年以上。

            《通知》规范了富硒产品监督抽查和送检制度。每月9、19、29日为样品送检日(特殊情况除外)。监管部门每年不定期抽查2次以上。检验结果在内部进行通报,并且上报相关部门。非加工食品,硒含量达到标准要求的,认定为富硒产品。可以在包装上标注“富硒”字样。硒含量不达标的,不能认定为富硒产品。凡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抽查不合格、无效标注富硒产品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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