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富硒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3 15:02:27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第二条  日常费用支出,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不能取得时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第三条  费用报销时,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并简述事由,出纳检查报销凭证的合理合法性后,再由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审批单制度:用车人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再由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五条  财务账目日清月结,每月末出纳应将财务收支情况由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向会长和主管协会工作副组长报告。
    第六条  发生一千元至五千元的较大额开支时,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应提前向会长报告。发生五千元以上的大额开支时,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经会长同意后,应提前向主管协会工作副组长、县富硒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报告。
    第七条  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每年末应将年度财务情况,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通过联席会议向县富硒办报告。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理事会应报告财务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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