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富硒功能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富硒产业基地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富硒产品基地主要分为:1、实验示范基地;2、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含专业营销中心)两大类型。
第三条 基地建设应符合全县富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市场主导、科技聚集、三产融合、生态环保、示范带动”的发展要求,基本遵循“一类产品建设一个基地、一个基地联结一批同业农户、一批同业农户建立一个合作组织、一个合作组织挂靠一个骨干企业”的发展模式。
第四条 基地准入原则
(一) 申报富硒产品基地的负责人首先应是县富硒产业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
(二)实验示范基地准入原则:有明确的富硒农产品和与之相匹配的技术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园地(富硒土壤优先)和实验加工场所,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产品有特色、产业有规划、基地有潜力。
(三)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准入原则:
1、完成实验示范并取得相关数据;
2、有较为完善的现代化管理运行机制;
3、具备一定的种养规模和加工能力,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专业营销中心达3000万元)以上(以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4、聚集现代技术要素,有一整套较为成熟的生产、加工技术规程、设备和人员;
5、产品适应市场需求,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和畅通的营销渠道,已经取得QS认证等入市证明,并积极争创国家、省市级名优品牌和“三品一标”认证;
6、能够较好地促进三产融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7、在当地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实现农民增收;
8、建立富硒、绿色、低碳、循环的长效发展机制。
9、严格产品质量,按照“桃源县富硒健康食品质量监管制度”,有较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基地审批程序是: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县富硒产业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并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基地的资质复印件与基本情况介绍;
2、基地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申报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时,提供基地、企业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运转情况和产品检测报告;
4、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二、评审。实验示范基地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提交县富硒办与协会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三、授牌。审批通过后,实验示范基地由协会发文和授牌,并呈送县富硒办备案;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由县富硒办与协会联合行文和授牌。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超过一个月的,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对于未申请成功的,协会秘书处应及时书面回复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申报审批期间所产生的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实验示范基地可参与协会的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评选;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可参与协会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评选,并可优先获得“桃花源富硒”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八条 对实验示范基地,协会将实行跟踪督导管理。基地在一年以上3年以内应升级至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未能完成升级的,协会将采取摘牌退出处理。
第九条 对生产和生产加工基地(含专业营销中心),县富硒办、协会每年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当场给予警告处理,并责成其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控;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连续2年出现检查不合格的,经联席会议研究,采取摘牌退出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富硒产品基地。
第十条 基地应接受县富硒办、协会以及相应产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协调,按要求上报研发、生产、加工、营销等基本运营情况(尤其是变动情况要主动上报),并认真完成县富硒办、协会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基地应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程操作,严把产品质量关,按要求做好产品送检、抽检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